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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管辖异议阶段对于被告适格问题应否予以审查,应以是否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为依据
交货地点≠履行地,如何确定管辖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是否即应视为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系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所签多份前期协议均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只有最终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因前期协议发生纠纷时能否申请仲裁
双务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非等同于案件的争议标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特别是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必有一个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这个本质性义务的不同,是区分不同争议标的的标志。在双务合同中,非金钱给付义务是该类合同的区分标志,只有这个特征义务的履行地才是确定管辖应依据的履行地。
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级别管辖是否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条款往往包含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层面的内容,如果其约定只是违反了级别管辖标准,可以认定其约定的级别管辖无效,一般不宜以此否定整个管辖约定,可以在约定地域范围内作相应的级别调整。
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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