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 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入库编号:2024-01-2-115-004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建设工程合同 分包合同 不动产 专属管辖
基本案情: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5月15日,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新 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广东金某 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新兴县某院易地新建工程”项目 。后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项目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分包 给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6日、12月10日,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 司告知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前往项目现场确认已完成的工作界面及确认工程 量并提交相关资料。因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已将相关工程款项支付给广东 金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发送《支付申请表》与《催款联络 函》,要求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但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未 依约支付,故诉请法院判令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 向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案涉《合同书 》中已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于2021年11月29日作 出(2021)粤5231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处理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 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粤民辖137号民事裁定 :一、撤销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1)粤5231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二、 本案由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包括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 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对 本案具有管辖权。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 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践中 ,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不仅包括消防和空调设施设备安装,还涉及大量管网 铺设等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上,与项目工程本身的关联 性高,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因此,当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发生 的纠纷,不宜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15〕5号,2021年修正)第28条第2款
移送管辖: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1)粤5231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 (2021年11月29日)
指定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辖137号民事裁定(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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