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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日期:2024-07-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贵阳某电气有限公司诉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2024-01-2-084-008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黔01民辖监4号 / 其他审理程序

【裁判要旨】1.在双方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该项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即案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2.合同虽然约定有交货地点,但并未明确约定由该交货地点法院管辖的,不能直接将该约定交货地点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并据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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