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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管辖法院

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日期:2023-09-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观点解析: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货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将合同履行地依照约定,明确为一个稳定的履行地,废止了《92年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第19条的规定。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观点解析: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中,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比较容易确定,难以确定的主要是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A为出卖货物方,B为买受方,如A起诉要求B支付货款的,A为接收货币一方,A地为合同履行地;如B起诉A交付货物的或者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A为履行义务一方,A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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