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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异议程序,但如当事人行使不当,轻则被驳回申请,重则会被认定滥用权利而导致罚款。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及相关司法实践案例,就管辖权异议的基本概述、特殊时间限制、特殊实践问题、滥用管辖权异议等方面进行简要归纳梳理,以供各位批判。
一
管辖权异议的基本概述
基本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提出该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法院受理管辖权异议后,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出主体: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故通常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默认为被告,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存在一定争议:(1)就原告资格而言,虽然少数观点认为原告作为当事人也享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是笔者倾向认为管辖法院已为原告选择,允许原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即便原告真存在异议,也可通过撤诉后再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方式解决,故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2)就第三人资格而言,《民诉法解释》第82条虽然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但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未作明确,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予支持“有独三”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参见案例1)。
诉讼流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183条等规定,管辖权异议诉讼流程主要如下:(1)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可在答辩期(收到答辩状后15天内)向受理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2)受理法院应当才收到管辖权异议书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裁定。(3)当事人在收到异议裁定后可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在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注上述时间均为理论时间,实际审理期限取决于各地法院的惯例。
案例1:(2022)粤03民辖终248号
法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则其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综上,原审第三人田野不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田野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不予审查。
二
管辖权异议的特殊时间限制
提出时点限制:如上所述,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超出答辩期提出的应当视为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除存在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问题外,法院无需对当事人超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参考案例2),二审、再审阶段自然更不应该支持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此外,就发回重审阶段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民诉法解释》第39条明确规定不予允许重审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即当事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通过默认方式行使其权利,不应再赋予其管辖权异议的权利。需注意的是,虽然重审阶段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执行程序中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10日内提出异议,当事人对法院裁定结果不服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异议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举证时点影响分析: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除认为法院管辖确有问题外,通常还涉及争取举证期限、延长案件时间等特殊因素,但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将上述“漏洞”进行补正。虽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是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已对上述规则进行修订,明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即新规则已将管辖权异议导致的“举证期限中断”变更为“举证期限中止”,将“重新指定”变更为“恢复计算”,此点在实务处理中尤其需要注意。
案例2:(2019)最高法民终694号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远洲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远洲公司所称基于《关于有关债权债务处理的协议》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亦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范围。原审法院对远洲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
管辖权异议的特殊实践问题
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再审审查问题:如认为二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通常观点均认为再审审查仅包含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包括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如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审查将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参见案例3)。但司法实践中,亦存在部分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并未明文禁止对管辖裁定申请再审,只要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即可申请再审(参见案例4)。
管辖权异议是否绝对不处理实体问题:管辖权异议程序阶段,法院原则上仅对原告的诉求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做实体处理。但是部分案例中,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阶段也并非绝对不能触碰实体问题,为保障法院正确行使案件管辖权利,如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提供相应证据,且对该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不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可以直接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一定程度的审理,未违反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质(参见案例5、案例6)。
管辖权异议成立后能否由原告选择法院问题:当被告对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时,如果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时,原、被告要求不一致时,已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尊重原告的选择,适用“原告就被告”一般管辖原则将案件移送原告主张的有管辖权法院管辖(参见案例7)。
管辖权异议是否解决方便管辖问题:管辖权异议程序一般只需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关联性即可,原则上只解决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不解决是否方便管辖的问题,多个被告在同一辖区并不是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考虑因素。如果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只要原审法院受理在先且有权管辖,即便相比之下较为不便,管辖权异议也不能成立(参考案例8)。
案例3:(2016)最高法民申763号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且赋予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的程序权利,当事人的异议权已得到保障。从程序稳定性和诉讼效率角度出发,若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根据《最高法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只有两类,即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本案中拓展公司虽未针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但在针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中提出有关管辖权异议,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精神,该项申请不属于再审申请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案例4:(2014)民提字第154号
法院认为:关于当事人对二审管辖裁定有无申请再审的权利问题。虽然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此前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处理,但因管辖错误实质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因此,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当事人仍可据此规定对管辖裁定不服申请再审,况且民事诉讼法并未明文禁止对管辖裁定申请再审。因此,本案再审申请人龙之梦长峰公司对本案二审管辖裁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并无不当。
案例5:(2016)最高法民辖终72号
法院认为:《三方合作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成立及有效,虽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但人民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纠纷中并非仅限于形式审查,而应对与管辖权异议有关的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以与管辖权有关的事实为限合理确定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也不影响此后对案件的实体审理,没有超越诉讼程序的阶段性质……根据现有证据,《三方合作协议》上临夏农行的公章确有伪造可能,其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可能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公平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不宜以《三方合作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
案例6:(2019)最高法民辖终239号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阶段,对于原告的诉求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体审查。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供相应证据的,法院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实体审查。本案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提起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之诉,被告虽然辩称双方之间基础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案涉房屋是原告以物抵债,用以偿还被告部分借款,但是并没有相关证据。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看,并没有以物抵债的表示。虽然上诉人请求本院依职权向有关公安机关调取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相关证据,但是,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不能证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不能改变本案的基础合同关系。因此,上诉人要求本院调取证据的理由不充分,被告的请求可以留待实体审理阶段提出。
案例7: (2020)苏08民辖终126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民事诉讼的启动权在于原告,当两个以上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均有管辖权时,已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尊重原告的选择,将案件移送原告申请移送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本案一审原告梁超明确表示希望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8:(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27号
法院认为: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四
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问题
由于管辖权异议可以变相延长审理期限、拉长诉讼进程,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较为低廉,故部分被告为拖延审理时间,往往会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即便提出理由毫无道理、依据。该等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告恶意转移财产、打乱原告与法院的诉讼安排,导致出现程序不公。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最高法院对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审理进程的答复(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69号建议的答复)》《最高法院对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审理进程的答复(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69号建议的答复)》等文件,支持地方各级法院对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予以惩戒。司法实践中,不乏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15条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处理。如广东地区司法实践中,广州中院针对广宁县某房地产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作出罚款90万元的处罚、福田法院就某自然人王某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
虽然当事人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结果通常都会原决定结果。因此,当事人需合理掌握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尺度,避免被给予不必要的罚款。笔者结合相关处罚案例,总结认定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如下,以供参考:
1.明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在无任何法律依据、合同依据情况下,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
2.虚构管辖权异议依据:为达到管辖权移送目的,虚构相关管辖权依据,如在申请书中虚构管辖权链接点。
3.针对系列案件提出异议:在系列案件中,在前案管辖权异议裁定已经被驳回后,当事人仍然就后续同类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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