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法定程序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时间,滥提异议占据、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这种做法实不可取。
案情回顾
近日,即墨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科技公司、被告朱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还材料款订金3万元。被告某科技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济南天桥区,该案应当移送至济南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在审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时发现,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外墙保温及涂料施工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而工程地位于即墨,且被告朱某的居住地亦在即墨,即墨法院享有管辖权,被告系故意设置程序拖延诉讼。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
(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二)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宿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三)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四)其他明显确认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承办法官遂及时作出书面决定对被告某科技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案件审理正常进行。
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进行滥用,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背离设立初衷,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官会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及证据,对滥用管辖权权利、恶意拖延诉讼的管辖权异议及时作出不予审查决定,保障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在此提醒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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