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需慎用,权利滥用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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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城口法院受理一起朱某诉罗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罗某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审查后,裁定予以驳回,罗某某又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
案情经过
通过检索发现,本院曾受理罗某某诉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被告某建筑公司亦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由其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本院裁定驳回异议,后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承办法官分析认为,罗某某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法律规定理应知晓,其在该案中提起管辖权异议及上诉,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拖延诉讼之嫌。
于是,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其代理律师,向其法律释明,劝其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并告知不撤回的后果。经过法官释法,罗某某及其代理律师表示,其不是故意拖延诉讼,也清楚法律规定,因律师开庭时间冲突,遂提起上诉,现自愿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延期开庭。
处理效果
该起管辖权异议得到妥善处理,杜绝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有效提升了办案效率,保护了相对方合法权益及时实现,有利于建立诚信诉讼秩序,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法官说法
法官友情提醒,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人民法院对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城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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