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约定“向违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天津市中铁物京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冶金轧一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民诉法解释》第30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的,向违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首先要判断是哪一方“违约”。但对当事人违约的认定属于实体审理范畴,无法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予以确定。故上述约定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辖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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