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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合同约定“向违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民诉法解释》第30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的,向违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首先要判断是哪一方“违约”。但对当事人违约的认定属于实体审理范畴,无法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予以确定。故上述约定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是不允许上诉的裁定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既包括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也包括不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移送管辖,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管辖,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审判效率。
公司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如何确定管辖权?将法人在市场监管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所作为确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连结点的依据,于法有据。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对登记部门公示的法人登记信息的信赖而确定该法人住所,进而当与该法人发生合同纠纷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自为法律所允许,此亦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应有之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仲裁案件是否也由破产案件审理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与仲裁系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不能得出有关债务人的仲裁案件,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结论。
原告诉求退还定金的,其所在地是否属于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原告起诉被告请求判令其退回定金,原告是接受退回定金的一方。但是,前述“接受退回定金”,并不是双方协议约定的标的,而是来自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理解为《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接收货币”。从案涉协议书签订的情况,看双方同约定的标的是被告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属于《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标的”。
合同中如何约定管辖法院才有效呢约定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条款应一律有效,至于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上,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民诉法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等三类特殊合同外,其他合同一般应按照《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合同争议义务履行地标准。
民事诉讼答辩期满提出管辖异议的处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答辩期内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而不提管辖异议,即视为其应诉并接受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辖,此之谓应诉管辖。如果当事人因担心单独提管辖异议而不作答辩,一旦管辖异议被驳回往往也过了答辩期,而采取在答辩期内既提管辖异议又递交答辩状的做法,则不能因为当事人进行答辩就推定其承认案件受理法院的管辖,此种情形不构成应诉答辩,对其提出的管辖异议仍必须依法进行审查。
涉公司组织行为类案件如何确定管辖因确认股东资格、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公司增资、减资、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涉及公司组织行为类的案件,这类案件需要对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多项因素综合考量。公司组织行为的发生、变化集中在公司住所地,因此法律明确规定这些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与公司有关的侵权类纠纷如何确定管辖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如果股东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要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诉讼,诉讼中的主体虽然没有公司,但实际上侵权结果地应该是公司住所地,而不是作为原告的股东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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