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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专栏简介

管辖法院

  • 买卖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是否即应视为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日期:2021-11-24 点击:209次

    买卖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是否即应视为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系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日期:2021-05-27 点击:402次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系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双方所签多份前期协议均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只有最终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因前期协议发生纠纷时能否申请仲裁
    日期:2021-03-13 点击:446次

    双方所签多份前期协议均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只有最终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因前期协议发生纠纷时能否申请仲裁

  • 双务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的确定
    日期:2021-03-09 点击:784次

    双务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非等同于案件的争议标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特别是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必有一个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这个本质性义务的不同,是区分不同争议标的的标志。在双务合同中,非金钱给付义务是该类合同的区分标志,只有这个特征义务的履行地才是确定管辖应依据的履行地。

  • 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级别管辖是否有效
    日期:2021-02-22 点击:672次

    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级别管辖是否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条款往往包含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层面的内容,如果其约定只是违反了级别管辖标准,可以认定其约定的级别管辖无效,一般不宜以此否定整个管辖约定,可以在约定地域范围内作相应的级别调整。

  • 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21-01-01 点击:172次

    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 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21-01-01 点击:198次

    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21-01-01 点击:297次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分公司签订的管辖协议中可以约定由其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日期:2020-12-23 点击:231次

    根据民诉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选择范围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中,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是直接的、客观外在的联系,不能将仅存在偶然性关系或者间接性联系作为确定的标准。

  • 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日期:2020-10-08 点击:199次

    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当事人以案涉房地产不符合政府代管条件以及收归国有条件等为由申请予以返还,涉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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