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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依据 “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
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应否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以及如何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有关其适格问题可以在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如果当事人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如何正确理解 “争议标的” 的含义,进而正确选择管辖法院实践中,当事人因未对管辖法院做出约定,或者对争议管辖约定不明,争议发生后往往会面临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争议标的”“履行义务一方”“合同履行地”的含义,对确定管辖法院至关重要。
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是否成立,影响着管辖法院的确定,也影响着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此提醒,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时,一定要明确具体法院,否则可能因合同管辖条款约定不明,而导致诉讼时间和财力成本的增加。
“案件影响重大”并非当事人主张级别管辖错误的事由,而应由下级法院报请或上级法院主动提审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协议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的,该约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除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选择其他法院管辖,但必须是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包括原告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若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应当认定其约定无效。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为房屋时,应否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诉讼期间因履行和解协议降低诉讼请求金额,不改变级别管辖虽然晖泽公司在证据交换之后变更了诉讼请求,降低诉讼标的金额,但该项变更是基于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所作出的,并不具有规避级别管辖制度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亦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因晖泽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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