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思考
作者: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志亮
文中所称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的被告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的意见。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既是当事人依法监督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法律形式,又是被告对抗原告方立案选择权的重要诉讼权利,是一项旨在平衡双方当事人诉权的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设置。但是由于目前法律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导致司法实务中分歧较大,尤其是人民法院审查程序执行不一,影响了该项制度效能的发挥。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该条是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唯一条文。但仅规定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和人民法院处理异议的形式。虽然也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但是具体如何审查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期限进一步明确,该条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该条仍然对审查的形式未予以明确。
实务中,因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很多法院只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书面审查,然后径行作出裁定。这种方式的弊端:一是驳夺了原告申辩、质证的权利,造成大量的管辖权异议审查进入二审程序,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诉讼成本。二是有违司法公开的宗旨,滋生司法上的不廉洁,有失司法公正。三容易引起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合理怀疑,诱发信访案件。因此,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必须依据正当程序原则,设置公平合理的审查程序,以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公效力。
正当程序原则,即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英美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正当法律程序"思想最早萌芽于1215年的《大英国协宪章》)。该宪章第29条规定:"任何人非经合法审判与非依国家法律,不得予以逮捕或监禁、没收财产、放逐、伤害,或不给予法律之保护"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的《伦敦西敏寺自由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首次使用了"正当法律程序"一语。它规定:"任何人无分身分或情况,非依正当法律程序应讯,不得被逐出与没收其土地或租地,剥夺其继承权与处以死刑"。英国"正当法律程序"的精神,伴随着殖民地政府对美洲大陆的开发,而渐渐地传入美国,并在美国经历了一个由程序性保障到实质性保障的转化过程,并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在得到初步确定。通俗地讲,其基本基本涵义是指享有国家公权力的机关在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任何人不能为自己的法官等。正当的法律程序适用于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等所有的法律程序。对于法院而言,正当的法律程序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法院利用正当法律程序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正当法律程序是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法律根据;另一方面,正当法律程序对法院行使司法权的活动自身也提出要求,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标准。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的审查并作出裁决,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程序,必须依照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作出制度架构,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完善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建议明确以下程序事项:
一、明确管辖权异议申请的送达程序。首先应当明确,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必须以书面提出,书写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如果以口头形式提出,法院应做好记录,由被告阅读无误后签字。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应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送达被告之外的其他案件当事人。
二、告知诉讼参加人相关的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针对管辖权异议的答辩和举证相对都比较简易,考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和作出裁决的期限只有十五日,可给予当事人七日的答辩和举证期。
三、明确以庭审程序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即通过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严格的庭审程序来进行审查,需要说明的是所有的庭审过程都要严格围绕管辖权这个焦点问题展开,与此无关的问题,审判人员要及时制止。
四、明确当事人无故不到庭的法律责任,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以自动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处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
五、明确不服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审期限,为了减少在程序上浪费的时间,同时考虑管辖权异议内容的单一性,上诉审的审限以一个月为宜。
在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建议审判人员自觉依照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参照上述要求,以公开、公正的程序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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