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外籍华人,户口虽未注销,法院亦无管辖权
——双方均已取得外国国籍,国内户籍虽未注销,亦应认定非中国公民,我国法院对双方之间离婚纠纷不享有管辖权。
标签:离婚|管辖|外国国籍|户籍证明
案情简介:2011年,姚某与王某在香港登记结婚。2012年,姚某以其自2010年1月起一直在福建石狮市居住为由,在石狮中院起诉离婚。王某以其2010年8月取得加拿大护照、姚某2008年10月8日取得新加坡护照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诉讼中,姚某提交了当地派出所证明,证明双方中国户籍并未注销。
法院认为:①姚某起诉前,双方均已取得外国国籍,国内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虽证明双方户籍均未注销,但根据《国籍法》第9条即“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规定,应认定双方均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②姚某虽自2010年1月起至今居住国内,但双方均不属于我国公民,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第22条关于“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规定,故裁定驳回姚某起诉。
实务要点:双方均已取得外国国籍,虽然国内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载明双方户籍均未注销,亦应认定双方不属中国公民,我国法院对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不享有管辖权。
案例索引:见《双方均为外籍华人的离婚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林燕,福建泉州中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1402/4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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