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应报经上级批准
——依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报上级法院批准。
标签: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
案情简介:2013年1月10日,苗木公司起诉绿化公司要求归还借款本息1亿余元,云南高院予以立案。同年1月30日,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昆明中院。
法院认为:①本案诉讼标的额超1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本案属云南高院管辖范围(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7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对于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云南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②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原审立案日期属于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所立案件。原审法院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裁定将其管辖的本案交由昆明中院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裁定本案由云南高院审理。
实务要点: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64号“云南三合茂林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与云南五洲绿化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见《管辖权转移必须从严把握》(冯萍,最高院立案庭;审判长周素琴,代理审判员冯萍、何聆),载《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1402/4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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