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标准,约定地域内调整即可
——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如只是违反级别管辖标准,不当然否定整个协议效力,可在约定地域范围内作相应级别调整。
标签: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标准
案情简介:2012年,福建泉州的曾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在泉州中院起诉福建龙岩的林某,要求偿还600万元借款。林某以借条约定“由晋江市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①当事人包含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层面内容的管辖条款约定,如只是违反级别管辖标准,可认定该约定无效,一般不宜以此否定整个管辖约定,可在约定地域范围内作相应级别调整。②诉争借条约定地点系原告住所地,在法律规定的连接点范围内,该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级别管辖部分约定县市级法院,该约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中的级别管辖规定,可在有效约定地域基础上,作相应级别调整,由约定地域的中级人民法院即泉州中院管辖即可,故裁定驳回林某管辖权异议。
实务要点:当事人包含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层面内容的管辖条款约定,如只是违反级别管辖标准,可认定该约定无效,不当然否定整个管辖约定效力,可在约定地域范围内作相应级别调整。
案例索引:见《约定管辖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应如何处理——曾某诉林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厉文华,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1403/4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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