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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企业或个人通过挂靠资质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为无效合同。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第14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给以赔偿。换句话说,定作人能够以赔偿对方损失为代价随时更换定作人;但建工合同由于其合同履行的复杂和严密性,一般来说,发包人不可随意更换承包人。另外,承揽合同的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法院一般是加工行为地的基层法院,而建工合同的一审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能否分包以及分包的条件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过程中,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一个总承包合同,将勘察、设计、建筑等全部工程交由一个承包人承包,至于工程的各个环节、部分可由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交由第三人完成。发包人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承包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何者优先的问题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原告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一方面,原告可申请法院将该建设工程拍卖,以拍卖的价款优先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另一方面,原告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而实现。
合同双方变更设计图纸导致的责任分担纠纷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施工图纸都有变更的权利,因此双方对导致建筑工程造价高于合同约定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来承担责任。同时,合同规定施工图纸必须征得上海某公司的认可,上海某公司未尽注意义务、疏于检查也是导致纠纷产生的一个因素。因此,三方应根据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涉工程转包买卖纠纷的责任承担主体和方式因建设工程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多将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因建设公司经济实力强于实际施工人,原告往往希望建设公司来承担支付价款的责任;同时又希望一旦要求建设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得不到支持,还可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合同法释义之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二)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准备交付给发包人投入使用时,由发包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工程质量实行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
合同法释义之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一)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之拖欠农民工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承包工程,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建设工程从工程发包到雇用劳务,中间环节较多,层层拖欠、挪用现象十分严重;二是工程发包、转包、分包关系复杂,加上劳务组织和劳动关系不规范,一旦形成工资拖欠,追讨十分困难。
关于非法转包、分包、借用资质的问题 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实际施工人(包括转承包人、分承包人和资质借用人)参照施工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只收缴非法中间人已经取得的违法所得(其约定的非法所得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采用依法予以处罚的方式处理),在重点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行为、扼制其蔓延趋势的同时,充分保护各类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实际上,如果结合《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来理解《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即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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