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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待鉴定工程的具体情况,委托方已书面形式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造价咨询机构。委托书中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委托单位及委托时间。
以内部承包名义订立的施工合同应认定为转包性质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所以,转包是无效的。而内部承包实际上是建筑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是明确公司与职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而这种分工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所以从效力的认定上,内部承包是成立并生效的。
工程转包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不承担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被告所领取的工程款均从古蔺镇政府支付,应追加芭蕉村委会和古蔺镇政府参加诉讼,由芭蕉村委会和古蔺镇政府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袁某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处理法院的判决也是要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来判断的,所以合同是最根本的因素,在诉讼中,律师应对合同(包括主合同、从合同、补充条款、合同附件等)内容详加研究,做到落实到对标点符号的理解,以求从中找到突破口最好。
建设工程工期疑难问题探析对工期与开工日期的问题,较好理解,但对竣工日期,实务中对此问题却意见不一,常会发生争议。因为竣工日期与工期是否违约,支付工程款的起算时间,以及工程款计息时间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可谓关系甚大。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 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特征看,应是一种法定抵押权。其理由在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符合抵押权的主要特征。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而就质权、留置权而言,权利人一旦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其所享有的担保物权即随之而消灭。不转移占有是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重要区别。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编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原规范的附录A~E除个别调整外,基本没有修改。原由局部修订增加的附录F,此次修订一并纳入规范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之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合同约定,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其自身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之工程结算约定的审价期限届满后,还应当向发包人发出专门函件,明确无误地要求对方以送审的工程造价结算工程价款,但切忌同发包人再进行工程审价的磋商,以事实行为改变合同“以送审价为准”的约定。
发包人应按时支付工程款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方能有效,甲、乙建筑公司与其签订的两份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虽有仲裁约定,但却未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属无效约定,不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为此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绍兴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甲与丙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驳回丙要求认定无效的申请;乙与丙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驳回乙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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