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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建设工程

  • 固定总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日期:2016-02-21 点击:220次

    固定总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补充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完成工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已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此规定是针对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不能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特点作出,旨在平衡双方利益,最大限度接近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不以承包人主动请求为前提。

  • 关于审理建筑工程纠纷的经验总结
    日期:2016-02-21 点击:58次

    关于审理建筑工程纠纷的经验总结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新类型问题研究
    日期:2016-02-21 点击:47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新类型问题研究一个建设工程往往产生多个纠纷,且纠纷之间相互关联。工程款纠纷与材料款纠纷、借款纠纷相互影响,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之诉与工程款纠纷、质量纠纷、违约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相互交织。工程款案件中还伴随着以商品房充抵工程款纠纷、农民工索要工资、工地侵权赔偿、实际施工人非法集资等纠纷。此外,还涉及违规发证、渎职监管、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等行政、刑事纠纷。

  • 司法实践中常见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争议及处理原则
    日期:2016-02-21 点击:154次

    司法实践中常见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争议及处理原则所谓联合体承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单位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通过联合体之间的合同结成联营组织,并通过合同明确内部分工或共同经营的方式向发包方承揽特定工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条中已明确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详解及其与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辨析
    日期:2016-02-21 点击:313次

    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详解及其与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辨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等四类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最低保修期限,同时还规定除了规定的保修项目外,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17条工程价款纠纷案件总结
    日期:2016-02-21 点击:45次

    17条工程价款纠纷案件总结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 分包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
    日期:2016-02-21 点击:51次

    分包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有限受偿权因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由于分包人和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发包人并不直接承担向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基于合同之债而衍生出的特定权利,分包人当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索赔与反索赔
    日期:2016-02-21 点击:52次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索赔与反索赔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对方责任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索赔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并非带有惩罚性,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附条件条款的隐患
    日期:2016-02-21 点击:46次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附条件条款的隐患工程欠款一个突出问题,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难,确定工程最终造价更难。“付款没有依据”已成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众口一词的理由。所谓没有依据,是指工程造价决算未能审定。一项工程从竣工交付使用起,一年、二年甚至更长时间未能结清工程款的比比皆是,一个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不能及时确定工程最终造价。如果委托审价部门进行审价,往往又是遥遥无期。

  • 如何规避工程分包的风险
    日期:2016-02-21 点击:43次

    如何规避工程分包的风险1、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专业施工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这里国内的规定和要求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所不同。综合国内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都是要求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几无例外。这说明对分包人的挑选,总承包人实际上责任重大。而按照FIDIC等规则,发包人可以根据自己对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了解,选择和指定分包人,对于发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总承包人是可以不承担如此严格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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