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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如何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自建房屋未报建拆迁遭遇零补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应当对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东方市政府关于黄炳坤取得《建房用地证明书》后一直没有报建建房,其持有的证明书已作废,被强拆的房屋属非法占地及违章建筑,故不予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承包商欠工钱可向开发商要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重点审查合同的效力,发包方发包的项目是否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承包方有无建设资质。正确确定诉讼当事人,已实际施工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为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数量、时间、质量等进行综合审查。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地位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无须公示的法定担保物权。该项权利的设定是基于《合同法》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创设。该权利的成立无须公示,即无须登记,也无须占有该工程作为公示的要件,是当然的成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黑白合同”的认定由于“黑、白”两份合同均客观存在,究竟以哪一份合同作为履行依据。首先不论两份合同是否备案、以及效力如何,也不论“黑合同”与“白合同”的前后关系,其次也不论登记备案的合同就必然是有效,就必然是双方应当真正履行的合同,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以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真正的意思表示为准,双方认可那个合同就以那个合同作为定案依据:如果双方对实际履行哪个合同意思表示不一致,且通过案件其它事实和证据也无法确定双方适用哪个合同,就由法院依照公平原则,依法委托鉴定部门,依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对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然后按照鉴定结论据实结算工程款。
建筑工程分包制度法律问题的分析与具体应用原则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两者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也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它们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主体,它们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建筑市场管理活动的纵向的行政关系。
建筑工程承包商承诺履约保证金需注意的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几乎都有履约保证金约定,且绝大多数是支付金钱为表现形式,而作为支付这笔款项的承包商,却缺乏对履约保证金的全面了解和认识,加之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致使承包商因交付履约保证金而既承受大额资金压力,又同时面临稍有不慎即难以讨回的风险。化解这一难题,就须对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和法理进行疏理。
工程承发包中几种民事行为的认定与责任事实承包或事实分包与合法承包或分包,除没有书面合同,其他要件上相同。主要是发包人按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监督或聘监理公司监督施工,分段组织工程验收,组织竣工验收,进行决算与结算;承包人包工包料,独立建帐开设银行帐户,按设计独立完成施工任务,参加工程验收,对工程的质量和施工中的安全承担责任。不具备这些要件的不构成事实承包或事实分包,只能属于转包、挂靠或者集体雇工等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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