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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栏简介

建设工程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日期:2016-08-25 点击:42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对投标函解释说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某工程部位的技术要求。

  • 关于工程款拖欠起诉指南及风险提示
    日期:2016-08-14 点击:57次

    关于工程款拖欠起诉指南及风险提示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反之,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

  • 哪种情况会导致建筑工程合同的无效
    日期:2016-05-31 点击:52次

    哪种情况会导致建筑工程合同的无效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 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日期:2016-05-30 点击:98次

    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建设工程合同审理方法与技巧
    日期:2016-05-17 点击:58次

    建设工程合同审理方法与技巧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以其他类型合同形式出现。例如,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实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这就要求立案法官在立案审查时,不仅要审查基础合同的形式,还要对基础合同的内容进行基本审查。

  • 业主拖延审价时工程款付款时间应如何认定
    日期:2016-05-15 点击:469次

    业主拖延审价时工程款付款时间应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根据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决算书10天内支付工程造价的75%;在收到决算书60天内审核完毕,并且应在此60天之后的二天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W公司主张自将竣工资料存入档案馆第二天始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采信;而一审法院判决W公司自Y公司提交决算书60日内的次日为支付工程款的日期,较为合理

  • 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6-05-15 点击:396次

    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从挂靠到工程价款支付,审理建筑工程纠纷经验汇总
    日期:2016-05-06 点击:67次

    从挂靠到工程价款支付,审理建筑工程纠纷经验汇总(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莫让保修纠纷成为克扣工程款的“合法”手段
    日期:2016-04-27 点击:104次

    莫让保修纠纷成为克扣工程款的“合法”手段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一致确立了我国的建设工程保修制度。对于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保修期期间出现的质量瑕疵,法律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除非施工单位不履行相应义务,才能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并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其实也属于施工单位的权利。

  • 建筑挂靠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日期:2016-04-18 点击:104次

    建筑挂靠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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