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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消除民间借贷纠纷隐患的建议一是法院要严格审查,注重客观事实,尽量查明借款缘由与经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与相关部分联动配合,加大对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赌博等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三是加大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的专题宣传,教育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大标的借贷案件增多的特征及建议一是案件当事人较多,此类案件除借贷双方外,大都有两名以上担保人;二是系列案件较多,几个甚至几十个案件的原告或被告为同一人,其中部分案件有职业高利贷、非法集资和无资质担保公司融资之嫌;三是案件借款人或下落不明,或躲避送达,导致送达难,也给后期的执行带来困难;四是案件调解率低,自动履行率低,申请执行率高。
论借款合同中银行扣款行为的性质与处理对于银行基于约定扣款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贷款人的权利”中规定贷款人可以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虽有《银行结算办法》的约束,但民商事行为系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进行,当事人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均应赋予必要的法律效力。扣款的约定既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悖于公序良俗,故应有效,银行基于有效的约定而进行的扣款行为,其性质也应有效。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分析与探讨存在有许多借贷双方约定着违约金,或者是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笔者认为,对仅仅只约定了违约金情况的,只要违约金不是明显的偏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但对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呢?按照《合同法》第207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应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按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返还借款的,实际上也就构成了一种合同上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撕毁的借条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吗如何可能一次全部还清欠款,这种不到期还款的概率和可能在平常的经济往来中是很少见的,也就是说这种可能性(盖然性)很低,因此,被告还款撕借条的陈述不可信的程度高于原告的解释。综上,从盖然性标准来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效力应当予以认定,合议庭第一种意见有合理性。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的投资渠道有限,而存在银行的利率又不高,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或做生意的人办理贷款手续繁琐且比较困难,因此这些需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通过高额的利息吸引手里有些闲钱的人把钱借给他们,民间借贷应社会的这种需求应运而生。但这种民间借贷存在巨大的风险,对于出借方的资金安全有许多潜在的隐患。
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特殊欠条”的认定也就是说在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应当判处被告清偿债款。如在附条件欠条中,即使原告未向被告交付相关凭证,也应判处被告偿还欠款。再如原被告约定如果原告在为被告开具发票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条中的款项,结果原告未开具发票,被告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民事审判中如何认定借款合同关系如果借款合同中署名的自然人并非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而是介绍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企业)认识的中间人,借款时企业的负责人也一同在场,贷款人也知道钱是借给企业用,但是基于彼此的信任关系,在借款合同订立时,贷款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借款只对准介绍人个人,不对准企业,该介绍人也同意自己作为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担保或抵押手续缺失,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一部分当事人表示不知道原告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可以要求借款人出具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但更多的当事人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或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等不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人、担保财产或与借款相当的抵押,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了约束力,致使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
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利息与违约金如何适用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约定的利息本身就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虑违约金的调整,直接驳回违约金的诉请即可;当然,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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