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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专栏简介

买卖合同

  • 招标投标买卖的程序,可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日期:2012-07-27 点击:69次

    招标投标买卖的程序,可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招标时,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为要约。投标应当表明竞买金额,投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告说明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开标。开标后,招标人组织评标,按评标结果定标,确定中标人,定标为承诺。与同为竞争买卖的拍卖不同的是,拍卖以最高应价者确为买定人,而招标投标买卖的中标人不一定是出价最高者,招标人综合衡量投标人条件选择中标人,或许使出价较低者中标。招标人定标,招标投标买卖成立。

  • 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规定
    日期:2012-07-27 点击:138次

    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规定 出卖人试用标的物,可以是在认可期限内一直占有标的物,也可以是在出卖人占有的情况下试用或者检验。对于这种出卖人未将标的物转移于买受人占有的情形,买受人经试用或者检验后未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出卖人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拒绝认可的表示时,是否也视为接受,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论标的物是否交给买受人占有,只要买受人未在期限内作出意思表示,即视为认可。

  • 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的买卖
    日期:2012-07-27 点击:38次

    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的买卖 试用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该种合同对买卖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附有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时才生效。若买受人经试用或者检验对标的物不认可,则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成就,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不认可标的物,则为条件不成就,买卖合同不生效。

  • 关于凭样品买卖特殊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27 点击:51次

    关于凭样品买卖特殊责任的规定 在凭样品买卖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的质量相同”。那么是否在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前条的这一规定呢?本条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针对前条的规定作出的特别规定。既然是隐蔽瑕疵,就是为买受人所不知道的。

  • 对凭样品买卖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7-27 点击:57次

    对凭样品买卖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 凭样品买卖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换句话说,标的物的品质与货样相同是当事人关于标的物品质的约定,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的品质为买卖生效的条件。凭样品买卖要求有样品存在,而且样品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并且,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者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凭样品买卖的意思。

  • 法律对分期付款出卖人避免风险的特别约定的限制
    日期:2012-07-27 点击:92次

    法律对分期付款出卖人避免风险的特别约定的限制 出卖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还可以提出设立一些其他的特别约定,以逃避其风险。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约定。本章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该条款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为保证自己能按期收取价款,可以约定买卖标的物虽交付买受人,但出卖人保留其所有权,买受人全部支付价金或者在买受人支付若干期价款或者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后,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方能移转买受人。

  • 对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规定
    日期:2012-07-27 点击:84次

    对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规定 出卖人不履行某一批标的物的交付,买受人可以针对该批标的物不履行的情况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对该批的不履行构成了根本违约,即本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主张对整个合同的部分解除。

  • 关于标的物为数物中的一物时,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规定
    日期:2012-07-27 点击:93次

    关于标的物为数物中的一物时,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规定 本条是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即为买卖标的之数物中一物有瑕疵者,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之物为解除。其以总价金将数物同时卖出者,买受人并得请求减少与瑕疵物相当之价额。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与他物分离而显受损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约。

  • 关于因标的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规定
    日期:2012-07-27 点击:271次

    关于因标的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规定 从物的归属依主物的归属而定。本条的规定借鉴的是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即“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约者,其效力及于从物。从物有瑕疵者,买受人仅得就从物之部分为解除。”其理由很简单,即从物附随于主物。

  •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规定
    日期:2012-07-27 点击:143次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规定 孳息之产生与原物占有人的照料大有关系,故很多国家有关买卖合同法律都规定孳息收益人的确定与标的物的交付相联系。如大陆法系的日本民法典第575条规定:“未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产生率息时,孳息属于出卖人。”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交付买卖标的物时起,物的收益归属于买受人。”本条亦采用此原则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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