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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专栏简介

买卖合同

  • 关于标的物交付地点的规定
    日期:2012-07-27 点击:102次

    关于标的物交付地点的规定 与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一样,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得不明确的,首先仍然要适用本法《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关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交付时间的规定
    日期:2012-07-27 点击:192次

    关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交付时间的规定 合同一生效就视为标的物已交付。例如,甲出租给乙一部照相机,乙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买下照相机的念头,经与甲协商,甲同意出卖。尽管甲把照相机交给乙的行为是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前做出的,但那与买卖合同无关。因此,该行为也就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中交付的行为。但又不应要求乙先将照相机先返还给甲,甲再依照买卖合同把它交付给乙。实际生活中人们也不会这样去做,法律当然也不会作出有悻常理的规定。

  • 关于买卖合同未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2-07-27 点击:1217次

    关于买卖合同未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的规定 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为了使买受人有一个合理的准备接收标的物的时间,如准备仓库等,出卖人应当在交付之前通知买受人。即使法律对此不作规定,这也是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因为通知一下对出卖人来说并不是多大的负担,却可以使买受人免受可能的损害。至于这段准备时间应当多长,则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的确定,难以一概而论。

  •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日期:2012-07-27 点击:117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合同是约定了一个交付的期间。交付期间指的是一个时间段。具体的合同纷繁复杂,这一时间段是某几年、某几月或者某几天都有可能。这种情况下,依照本条规定,出卖人就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这也是符合当事人意图的。

  • 关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
    日期:2012-07-27 点击:260次

    关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 在权利买卖中,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与一般的货物买卖是不同的。尽管从根本上说,一般货物买卖也是权利,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建立在现实的、可见的实物之上,其所有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抽象概念,当事人所追求的是物的实用性。而权利的买卖或者转让则不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是权利本身所体现的利益。

  • 关于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7-27 点击:221次

    关于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的规定 除了标的物的仓单、提单这些用于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外,现实生活中关于买卖的标的物,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还有其他一些单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等。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

  •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日期:2012-07-27 点击:474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言而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同样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依法律的规定而定。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因此,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示的方法,因此,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

  • 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
    日期:2012-07-27 点击:68次

    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 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中的重要内容。各国法律都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这样的条款来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而且在合同实务中,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条款也是很多见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有利于出卖人的条款。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卖人躲避不能取得标的物价款的风险。

  •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
    日期:2012-05-24 点击:124次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各国对此问题也同样允许当事人自由作出约定。

  •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24 点击:86次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实际上这样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无论如何,出卖人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否则,适用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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