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定义和范围的规定。
技术转让,就是某一主体将其所有或者掌握的技术让与另一主体使用的行为。技术转让是技术成果进入市场,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的重要方式。1985年5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开放了我国的技术市场,其目的在于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合同法为保障科技成果转让有法可依,对技术转让合同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所称的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是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专利技术享有的一定专属权利,这种专属权利象专利权一样,可以转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就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前,可以通过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将其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并收取一定的价金。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技术秘密的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技术秘密的权利。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强制实施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年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的是专利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专利。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内容,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传授不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转让技术的范围、转让的对象、受让人使用转让技术的范围和方式、技术的保密、使用费的支付,以及对使用技术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等,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的,还要明确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因此,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限制性条款的规定。
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指出,“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出让方同接受方都可以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转让。”这就是说,一切技术,只要是能够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可以依法转让。但属于国家机密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关部门指定单位实施的技术、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转让。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专利技术的范围。实施专利或者使用专利技术的范围,是指实施专利的期限、实施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地区和方式。但是,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包括1,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2.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限的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宣布无效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让与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让与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释义】本条是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人,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第二,按照合同的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三,承担保密义务。第四,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让与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将在一定地域或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授与被让与人后,自己不再享有在该范围、该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不再享有向第三人发放实施许可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在授与受让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范围、期限内,同时保留自己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释义】本条是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的主要义务,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第二,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实施专利技术,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年费。第三,未经让与人同意,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第四,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义务的主要规定。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第二,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第三,承担保密义务;第四,承担受让人按照约定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第五,使用技术秘密不得超出约定的范围;第六,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第二,未经让与人同意,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第三,使用技术秘密不得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第四,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保证义务的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转让技术,收取报酬。因此,向受让人转让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基本义务。让与人转让的技术不能是剽窃、冒充、仿造的,必须是自己合法拥有的,也就是说,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保证自己有权转让或者有权许可、使用、实施该项技术。让与人在转让技术时,还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或者文件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能够达到合同预期的目标。受让人使用让与人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生产或者销售产品,如果被第三人指控侵权,应当由受让人应诉;并承担责任;如果被第三人指控的侵权成立,受让人的经济损失由让与人负责赔偿。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保密义务的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对受让人转让的技术,有的是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有的技术虽已公开,但是相关的背景材料、技术参数等未曾公开,这些技术及相关材料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让与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因此,受让人对让与人提供或者传授的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对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和期限仍需保密的技术,受让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保密的附随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1.违反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责任。让与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未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转让的专利不是让与人合法拥有的专利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责任。让与人不履行合同,迟延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或者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没有达到使该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的程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责任。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专利技术,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受让人按照约定使用专利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4.违反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责任。让与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秘密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承担违约责任;使用技术秘密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技术秘密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受让人按照约定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l.违反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责任。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当补交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价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责任。受让人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当补交并承担违约责任;不补交价款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返还专利申请权,交还技术资料,并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
3.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责任。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违反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责任。受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让与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转让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生产实践经验在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传递和扩展。这种传递和扩展同时也是技术权益的转移,即采用合同形式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使用权和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让与人转让的是某一项技术成果,不是利用公知的技术知识为对方提供咨询服务.因此,转让人有义务保证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不会导致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该侵权责任由让与人承担,但是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中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分享办法的规定。
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技术秘密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技术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实现了现有技术的转移、推广和应用,而且也是当事人进行改良、革新和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基础。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作出创新和改良是常见的现象。这种创新和改良推动了科学技术迅速发展。
本条规定首先明确了,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完成该项后续改进的人。其次,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一方后续改进技术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互惠使用后续改进的技术,当事人应当另行订立合同。
第三百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规定。
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技术与技术输出国或者技术引进国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称为技术进出口合同。
近几年,随着我国对外科学技术交流的发展,我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不仅从国外引进技术,并且也向国外输出技术。其所借助的法律形式是订立技术进出口合同。因此,在合同法起草中,有的人提出,制定《技术合同法》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技术进出口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规定,这次制定合同法,应当把技术进出口合同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加以规定。对此,合同法草案曾将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内容作出规定,如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合同法(草案)曾对订立技术引进合同的情形、技术引进合同的申请和审批、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技术引进合同的内容等作了规定。在对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后,许多部门和同志认为,技术进出口的情况比较复杂。订立技术进出口合同,虽然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但对涉及产业发展或者国计民生的重大技术进出口合同,还要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加以规范。技术进出口实质上是技术转让,当事人在订立技术进出口合同时,对涉及技术转让的问题,可以依据合同法中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涉及技术进出口的管理问题,依据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本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涉及专利问题,因此,当事人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仅要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还要遵守专利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的规定。
1.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运用自己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对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等活动,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合同。故本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技术项目的预测、分析、论证、预测和调查订立技术咨询合同:(l)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性技术项目。
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不适用有关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2.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中所称的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是技术服务合同:(1)合同的标的是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济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2.服务内容是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工作成果有具体质量和数量指标;(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2.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和体验等所订立的合同。(3)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销、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阐明咨询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第二,为受托人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除合同另有约定,承担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的经费;第四,应受托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和数据;第五,应受托人的要求,对受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予以保密,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引用、发表和向第三人提供;第六,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及时支付报酬。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第一,对技术项目进行调查、论证;第二,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补充、修改;第三,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和人才优势,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保证咨询报告和意见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第四,应委托人的要求,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予以保密,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引用、发表和向第三人提供;第五,按时合同约定,承担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的经费;第六,维护委托人的技术、经济权益。在合同有效期内,就同类技术项目与委托人的竞争者订立技术咨询合同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和涉及决策风险责任的规定。
1.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以及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委托人违反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按期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已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逾期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受托人无法开展工作的,受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不接受或者逾期不接受工作成果的,向受托人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并且还应当支付受托人因保管工作成果所支出的费用。
(2)受托人违反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提供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受托人在接到委托人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后,不进行调查论证,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返还委托人已付的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技术咨询合同涉及的决策风险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咨询报告和意见经验收合格后,合同即告终止。委托人是否采纳以及如何采纳受托人作出的咨询报告或者意见,由委托人自行决策。受托人对委托人实施咨询报告或意见所受到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这就是技术咨询合同涉及的决策风险责任。这是因为:
第一,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完成的咨询建议、设计方案、分析调查结论以及可行性报告等,是受托人根据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对技术项目进行的分析、论证和预测,只供委托人决策时选择参考,不是直接可以付诸实践的技术研究成果。
第二,技术咨询合同的履行具有滞后性,委托人是在受托人提交咨询报告或意见后,经过鉴别和取舍后才实施的。而社会客观情况是复杂多变的,此时的咨询报告或意见是否还能适应实际情况,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尚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第三,正确的咨询报告或意见付诸实施后,还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时要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而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一般不参加委托人对技术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因此,受托人对委托人按照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本条关于技术咨询合同涉及的决策责任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鼓励受托人积极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但是受托人不能因此对委托人委托的技术项目不作调查研究,对咨询报告和意见不负责。如果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没有科学依据,或者有明显的缺陷甚至错误,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第二,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受托人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第三,应受托人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已提供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并及时通知受托人;第四,在履行合同期间,对受托人因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而中止工作的通知以及处理建议,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第五,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第六,对受托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一,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第二,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担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的经费;第三,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第四,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人或者提出建议;第五,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具体讲:
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受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人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和保管费。委托人逾期不领取工作成果的,受托人有权处分工作成果,从所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委托人,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此外,委托人还应当承担在接到受托人关于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通知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更换或者不按期作出答复的责任;承担在履行合同期间,接到受托人因发现继续工作将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发生损坏危险而中止工作或者处理建议的通知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责任;承担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受托人完成的需要保密的工作成果的责任。
2.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具体讲:
受托人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受托人逾期不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交还技术资料和样品,返还已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委托人同意利用的,受托人应当减收报酬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有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问题的,受托人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托人对委托人交付的样品、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此外,受托人还应当承担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能及时通知委托人的相应责任;承担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会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而中止工作后,不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未采取适当措施的相应责任;承担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委托人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的相应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技术服务合同的工作成果、服务质量,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缺陷,需要经过较长时期的实践检验,对此,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受托人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人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第三百六十三条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在对委托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和背景材料进行研究分析、论证时,可能会产生新的技术成果;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报告,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也可能会开发出新的技术成果。同样,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有时会基于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背景材料、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等派生出新的技术成果。委托人也可能在取得受托人的技术服务成果后,进行后续研究开发,利用所掌握的知识。创造出新的技术成果。
新的技术成果是指,技术咨询合同或者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派生完成的或者后续发展的技术成果。处理这类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基本原则是,第一,谁完成谁拥有;第二,允许当事人作特别约定。故合同法在本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依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或者技术服务中约定这种可能产生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当事人对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的特别约定,优于法律的一般原则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新产生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另一方无权参与分享新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的规定。
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单位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有的人出,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两类重要的合同,实践中也大量存在。随着技术的发展,技术服务合同侧重的是技术培训,例如,对农民养殖技术的培训,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再就业工程的启动,技术培训将越来越重要。技术中介合同则是加速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一环。实践中技术中介情况复杂,纠纷较多,建议合同法对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作出规定。考虑到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大体相似,对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的特殊性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故本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科技部(原国家科委)曾发文,对什么是技术培训合同、什么是技术中介合同,这两类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有关内容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在依照合同法订立、履行技术培训合同或者技术中介合同时,可以参照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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