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公司内部有争议的股东资格时,如何解决是否实际出资与是否取得股东资格的关系?
哈尔滨中院民三庭:在授权资本制的立法模式下,股东资格并不完全因出资而取得,当股东身份的其他形式要件具备时,其股东身份应当确认;公司及其他已出资股东可以依法追究其出资违约责任,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填补出资,否则公司有权剥夺其股东资格。这种模式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借鉴。济南中院:只有在该股东既未按约出资,又未按章程实际行使和享有股东权利,并缺少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时,其股东资格才不予认定,其应缴实际出资额应由其他设立人补交,以保证注册资本的充足和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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