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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无罪案例:公诉机关提供的三份鉴定意见不一致,事实不清无罪

日期:2025-04-17 来源:| 作者:| 阅读:12次 [字体: ] 背景色:        

故意伤害无罪案例:公诉机关提供的三份鉴定意见不一致,事实不清无罪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对于楼某庚右手第5掌骨骨折是否构成轻伤,公诉机关提供的三份鉴定意见也不一致。

案例索引

(2013)金义刑重字第4号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22日晚上7时30分许,被告人楼府顺一方在义乌市城西街道后叶村“楼小忠”浴室边,因村财务问题与楼某己、楼某庚、楼西森一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楼府顺曾将被害人楼某庚推倒在地。后被害人楼某庚右手受伤。之后楼某庚到义乌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当晚到义乌市中心医院就医。

2008年11月3日,义乌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楼某庚右手的损伤构成轻伤。

2009年3月23日,本院委托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对楼某庚是否构成轻伤及手部的致伤原因(包括击打、碰撞、摔跤)进行鉴定。同年4月19日,金华市天鉴司法鉴定所作出金华天鉴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382号《法医学临床鉴定意见书》:1、楼某庚右手头状骨骨折构成轻微伤。2、楼某庚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3、楼某庚右手头状骨及第五掌骨斜形骨折,摔倒可能形成。

2012年11月19日,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受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委托作出《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浙人伤鉴(2012)第72号),认为楼某庚右第5掌骨骨折系间接暴力或局部直接暴力作用所致,握拳击打钝物或被钝物撞击、掌骨尺侧受打击、跌倒掌骨尺侧着地等均可形成。外力打击所致掌骨完全性骨折,可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评定轻伤,被鉴定人楼某庚右第5掌骨骨折需结合案情判断致伤原因后评定损伤程度。

法院认为

对于楼某庚右手第5掌骨骨折是否系在与被告人楼府顺争执中摔倒形成,公诉机关提供的二份鉴定意见不一致。根据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楼某庚第5掌骨骨折摔倒可能形成,排除了击打、碰撞的致伤可能。而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意见,则认为楼某庚第5掌骨骨折握拳击打钝物或被钝物撞击、掌骨尺侧受打击、跌倒掌骨尺侧着地等均可形成。对于楼某庚右手第5掌骨骨折是否构成轻伤,公诉机关提供的三份鉴定意见也不一致。义乌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楼某庚右手第5掌骨骨折构成轻伤,而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则认为楼某庚右手第5掌骨骨折如系外力打击所致,可评定为轻伤,楼某庚的损伤需结合案情判断致伤原因才能评定损伤程度。综合在案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楼府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指控被告人楼府顺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人楼府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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