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张某、刘某某、胡某某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股东以不动产实物出资时,因客观原因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已实际交付使用的视为出资到位
关键词:民事、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股东非货币出资
案件编号:2024-07-2-472-004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到位并投入使用且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十条“虽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已实际交付使用的财产,其已为公司发挥资产效用,实质上也就达到了出资的目的”所规定的情形,应予认定完成了权属转移手续。
关联索引:一审: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2021年10月26日)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民终336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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