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撤回录用通知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郭某与 L 科技公司缔约过失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 年 7 月 23 日,L 科技公司向郭某发送录用通知邮件,表示郭某已被公司录用,薪资为 15,000 元。2022 年 8 月 14 日,L 科技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郭某 8月 15 日入职,随后发送微信给郭某,称:“因为我司智慧板块部门负责人于近期离职,导致公司业务方向重大调整,同时组织架构调整,该职位取消;故撤回我司对你的录用邀约。请你理解及谅解;希望您尽快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郭某认为,因 L 科技公司无故撤回录用邀约行为导致其失业产生损失,故申请仲裁,后涉诉。
【裁决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作出(2022)沪 0117 民初 17254号民事判决:L 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郭某失业期间的损失 1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就招录事宜进行磋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具有自主招录员工并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录用劳动者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劳动者确认回复后,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理信赖利益。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因自身原因撤回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一定的合理费用。此案的裁判对于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过程中应尽的审慎义务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维护了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合法、合理用工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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