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权要求银行删除被错误记录的不良征信信息
——某灯饰公司与某银行A支行、B支行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企业信用评价对企业办理金融贷款等融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与其征信报告中被记入的不良记录不存在任何关联,而系银行自身过错所导致,则银行的相关行为构成侵权。银行作为信用信息的采集者、提供者,理应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调整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在信用评价不当的情况下,应及时对错误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正、删除。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1日,某灯饰公司与某银行A支行签订《商业汇票贴现合同》并约定:A支行对某灯饰公司持有的涉案银行承兑汇票予以贴现;承兑银行在异地的,另给予3日的划款日期等。后B支行为灯饰公司具体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并按约支付灯饰公司票据贴现款。涉案票据记载的到期日为2013年2月28日,B支行则于2013年3月1日向付款行邮寄涉案票据,并于2013年3月6日收到付款行支付的票据款。此后,灯饰公司通过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申请小微企业快贷,被建设银行贷款部门审批不通过。经核实,灯饰公司申请贷款遭拒的原因,在于其企业信用报告中被A支行记入了涉案票据贴现逾期、关注类等不良记录信息。为此,灯饰公司向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B支行撤销其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票据系文义证券,涉案票据记载的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2月 28日。而根据A支行举证的该银行内部规范,付款行在异地的,贴现行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至少7日向承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因此,B支行于2013年3月1日才向付款行邮寄涉案票据,存在不当迟延,亦违反其内部流程规范,故B支行逾期获得付款与灯饰公司无关。并且,因灯饰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中被记入不良记录,已客观上造成其无法申请小微企业贷款等损害后果。因此,A支行、B支行的相关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理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撤销灯饰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相应不良记录。据此,青浦区人民法院支持了灯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一方面,信用评价本质上可归属于名誉权。信用评价是由信用评价人按照一定方法和程序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民事主体的信用信息的一种方式。从《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来看,其中第一千零二十九条列入了人格权编名誉权和荣誉权章中,故民事主体的信用评价在本质上可归属于名誉权的一部分。因过错侵害民事主体的信用评价,可构成侵权行为。虽然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本案例对侵害企业征信行为的性质作出准确的司法认定,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相关案件亦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另一方面,企业信用评价对企业经营至关重要。企业融资难是目前多数小微企业经营发展中所面临的困境,而银行征信报告往往对企业融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信用评价的公信力有赖于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全面,而信息不当很可能致使其他金融机构因信息不当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导致企业丧失融资机会。本案例涉及企业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保护,银行理应对采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全面审查,且银行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调整负有严格审查义务。在信用评价不当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对错误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正、删除,确保信用评价体系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本案例中,青浦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企业征信不良记录的发生与企业无关,而系银行自身过错所致,故判决支持小微企业的诉讼请求。从而使小微企业能够在其他金融机构正常申请小微企业贷款,对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