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错货不先跟对方追要,公司要求出错员工赔偿被驳回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陆身梅 薛景,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案情回顾:2020年甲公司承接了某工程,工程项目由技术部经理乔某具体负责,由于工程较为复杂,工程部员工小张在对工程进行技术分解时发生了错误,将多个批次的金具零件的数量标注错误,造成生产部多发货物给合同相对人乙公司,后甲公司在竣工验收时发现该错误。技术部经理乔某就错误分解向甲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其追回多发货物,如不能追回则由其赔偿。乔某后离职并发函要求甲公司出具委托手续以便追回货物,但甲公司未予理睬。于是乔某以个人名义多次向乙公司追要,并向乙公司所在地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未能追回多发货物。之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乔某依承诺赔偿货款8万余元。如东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乔某向甲公司出具承诺书,系已经就因过错造成损失与甲公司达成了处理意见,不宜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乔某已经向乙公司进行了交涉,并向纪检部门进行了举报,在其能力范围内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措施;在乔某离职后,甲公司不积极向乙公司主张权利,又不向乔某出具授权委托,造成乔某无法以个人名义追回货物,货物未能追回不能全部归咎于乔某。此外,甲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尚未就多发货物向乙公司主张,其损失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向乔某主张8万余元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据此,如东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也是企业内部活动的管理者、监督者,用人单位占有劳动者创造价值与其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之间的不对等性,决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经营风险高于劳动者的工作风险,用人单位亦有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管理的义务,亦决定了劳动者不因工作中的轻过失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在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时,确定是否应当赔偿、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管理过失、损失是否通过其他方式补救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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