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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幻侏罗纪探险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7-11-2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61次 [字体: ] 背景色:        

梦幻侏罗纪探险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59号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笔股权共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合同》,对于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发生争议时,除审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外,应当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对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实作出正确认定。

[案情]

上诉人梦幻侏罗纪探险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侏罗纪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及原审被告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公司)、原审第三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5月6日,王甲代表北京侏罗纪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庆市政府)签订《大庆北国之春梦幻城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书》,约定合作开发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北湖地区的大庆北国之春梦幻城项目(以下简称梦幻城项目),合作方式为北京侏罗纪公司在大庆组建项目开发公司,大庆市政府指定一家国资性质的公司参股。

2009年6月18日,王甲又代表北京侏罗纪公司与大庆市政府签订了《梦幻城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项目运作方式为大庆市政府注册成立一个国有独资公司为其投资管理公司,北京侏罗纪公司也在大庆注册设立一个公司作为其投资公司,并以单体项目为单位,由两个投资管理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若干个项目开发公司,具体实施项目的开发建设。大庆市政府所设投资管理公司的行为视同大庆市政府的行为,北京侏罗纪公司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的行为视同北京侏罗纪公司的行为。

2010年8月8日,王甲再次代表北京侏罗纪公司与大庆市政府签订《梦幻城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调整项目运作模式,梦幻城项目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全部纳人大庆庆北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规划,采取建设一回购模式,由北京侏罗纪公司投资设立的管理公司一一一一大庆圣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置业公司)投资建设。同日,王甲代表圣地置业公司与大庆庆北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签订《梦幻城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一回购(BT)合同》。

为开发梦幻城项目,北京侏罗纪公司与美国侏罗纪国际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美国侏罗纪公司)在大庆共同投资注册成立圣地置业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王甲,北京侏罗纪公司占注册资本的62%,美国侏罗纪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8%。

2012年1月1日,北京侏罗纪公司与三环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北京侏罗纪公司将其享有圣地置业公司62%股权中的24.5%转让给三环公司,转让价款人民币L 7333亿元,三环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股权转让款支付到北京侏罗纪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合同签署之日起2日内,北京侏罗纪公司负责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保证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就章程的修改签署有关协议或制定修正案。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双方共同完成股东会、董事会的改组。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10日内,北京侏罗纪公司应协助三环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北京侏罗纪公司与三环公司各自完成应当在合同生效前完成的事项、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及三环公司按约定之日将转让价款转人北京侏罗纪公司账户等行为全部完成之日合同生效。

同日,北京侏罗纪公司与大正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北京侏罗纪公司将其享有的圣地置业公司62%股权中的24.5%转让给大正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6000万元和“中华建筑"未来上市后30%的原始股,大正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7 日内将股权转让款支付到北京侏罗纪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2012年1 1月16日,北京侏罗纪公司分别与三环公司、大正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载明转让价款735万美元,已于合同签订前支付到北京侏罗纪公司指定账户。同时约定,合同签署之日起2日内,北京侏罗纪公司负责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保证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就章程的修改签署有关协议或制定修正案。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双方共同完成股东会、董事会的改组。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10日内,北京侏罗纪公司应协助三环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双方盖章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合同生效。同日,圣地置业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侏罗纪公司将其享有圣地置业公司62%股权转让给三环公司24.5%,转让给大正公司24.5%,决定解散原董事会、废止原公司章程;美国侏罗纪公司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圣地置业公司召开新股东参加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委派大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为.总经理、北京侏罗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为监事会主席、三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乙为副董事长;并据此修改了公司章程;还就股权转让事宜报请大庆市商务局,该局于 2012年12月4日批准了该股权转让行为。圣地置业公司于同年12月6日在工商机关办理了股权、董事、监事、经理及章程的变更登记手续。

大正公司曾于2011年4月27日给付北京侏罗纪公司4000万元,5月10日给付1877万元,共计5877万元,双方确认此款为大正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2013年2月24日,圣地置业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股东会扩大会议。该公司股东美国侏罗纪公司、三环公司及大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甲、王乙、赵某某到会,北京侏罗纪公司授权王甲代表其参会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此次股东会的目的是对公司各股东的实际投人情况在账目清算、退股及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等方面进行充分交流与沟通,并达成如下决议:“三环公司对圣地置业公司及梦幻城项目出资有两部分,一是对圣地置业公司的股权投资,二是对大正公司的相关出资往来。股东王乙的退股款由王甲负责解决,其他投人款项由赵某某负责解决。还款期限为30日,利息暂按10日内返还按20%核计利息、20日内返还按25%核计利息、30日内返还按30%核计利息”。

2013年3月27日,在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彭某、总工程师崔某某,梦幻城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丙财政局支付中心杨某某、规划项目主管刘甲的参与下,王甲代表北京侏罗纪公司及与其关联的圣地置业公司、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年公司、大庆北国之春温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某某代表的大正公司、大庆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百信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大庆阳光热力有限公司,就赵某某所代表的各公司在梦幻城项目上投人的款项进行核对,并形成了《对账确认单》,确认上述王甲代表的公司共收到上述赵某某代表的公司投人的各种款项总计600.5.093831 万元,其中,包括三环公司通过大正公司投人的L 7333亿元。对账过程中,王甲承认与三环公司是先有资金往来,后有人股。北京侏罗纪公司未能提供各方2013年 3月27日签订的梦幻城项目区已确定的往来应付款确认单,亦未提供其对三环公司享有可供冲减债权的证据。

2013年4月24日,三环公司与北京侏罗纪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三环公司将其持有的圣地置业公司24.5%股权转让给北京侏罗纪公司,转让价款人民币L 77 1亿元,从双方2013年3月27日梦幻城项目区已确定的往来应付款项中扣减,不足部分从北京侏罗纪公司有权处置的万年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E区之房产进行抵减(抵款价格基价为高层住宅4100元/平方米),上述款项抵减在双方清算完成后60日内办理完毕。合同签订后,双方未进行清算。

另查明:北京侏罗纪公司为进行梦幻城项目施工,在大庆设立了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万年公司。

一审审理过程中,三环公司提交其给大正公司的13张汇款票据,用以证明其通过大正公司对梦幻城项目投资7.5亿元。大正公司予以认可。北京侏罗纪公司对票据真实性有异议,并申请对票据的形成时间、印鉴是否真实、票面内容记载与银行系统的记录是否相符等进行鉴定。该院对该部分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大正公司对已实际收到上述款项无异议,北京侏罗纪公司对该部分银行票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银行汇款凭证是否真实尚不需要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对该部分证据予以采信。

大正公司提交2013年3月27日王甲代表北京侏罗纪公司、圣地置业公司与大正公司进行对账后形成的《对账确认单》及录音资料。北京侏罗纪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对录音光盘及记录进行鉴定。该院对该部分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录音资料中关于它环公司以投资款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内容与《对账确认 单》等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对该部分证据予以采信。

2013年5月30日,三环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北京侏罗纪公司立即给付人民币1. 771亿元股权转让款,或用北京侏罗纪公司在万年公司处分所得的房产抵顶,万年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2)诉讼费用由北京侏罗纪公司承担。同年8月2日,北京侏罗纪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三环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7333亿元;(2)请求将上述款项金额与三环公司合理诉请进行抵销,剩余部分返还北京侏罗纪公司;(3)三环公司支付违约金1733.3 万元。同年8月.5日,三环公司申请追加大正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109条的规定,判决:一、北京侏罗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人民币1. 771亿元股权转让款,即从双方2013年3月27日梦幻城项目区已确定的往来应付款项中扣减,不足部分从北京侏罗纪公司有权处置的万年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E区之房产进行抵减(抵款价格基价为高层住宅4100元/平方米);万年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如不能按时完成,未扣减或抵减部分由北京侏罗纪公司给付相应金钱;二、驳回北京侏罗纪公司的反诉请求。

北京侏罗纪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2)支持北京侏罗纪公司的反诉请求,确认三环公司未向北京侏罗纪公司支付L7333亿元股权转让款,三环公司向北京侏罗纪公司支付违约金1733 · 3万元;前述三环公司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应与北京侏罗纪公司应支付三环公司的1. 771亿元股权转让款进行抵扣,多余部分返还北京侏罗纪公司。

二审另查明:2012年1 1月16日,北京侏罗纪公司与三环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北京侏罗纪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圣地置业公司24.5%的股权转让给三环公司,转让价款735万美元。

2013年4月24日,三环公司与北京侏罗纪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中第八章第& 1条约定:本合同中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中的组成部分。双方为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而另签订的总额为735万美元对价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为双方办理工商手续之用,该合同约定内容不得对抗本合同约定的内容。

[结论]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梦幻侏罗纪探险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L 771亿元。该给付义务,先以梦幻侏罗纪探险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处置的大庆万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E区之房产进行充抵,不足部分由梦幻侏罗纪探险时代(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金钱给付方式履行。

[法院认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本案纠纷需要解决以下焦点问题:

(1)北京侏罗纪公司将案涉股权转让给三环公司时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

北京侏罗纪公司在将其持有的圣地置业公司24.5%股权转让给三环公司过程中,双方曾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合同》,即2012年1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和2012年1 1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现双方为实际履行哪一份合同而各执一词。北京侏罗纪公司主张双方履行的是2012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 2m2年1 1月16日所签合同只是为了工商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三环公司主张 2012年1 1月16日签订的合同是对2012年1月1日所签合同的变更,双方履行的是后一份合同。从两份合同的主要内容看,第一份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7333亿元,而且约定了三环公司按期将股权转让款支付到北京侏罗纪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股东会批准股权转让行为及各自履行完相关手续等合同生效的条件。而第二份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735万美元,同时合同中明确该转让款已于合同签订前支付到北京侏罗纪公司指定账户,双方盖章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合同生效。在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和生效条件上均与2012年1月1日合同内容不同。从两份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看,2012年1月1日的合同签订后,三环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北京侏罗纪公司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修改章程及改组股东会、董事会等股权转让的相应手续。前述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均未成就,故该合同尚未生效。而2012年1 1月16日的合同签订后,北京侏罗纪公司完全按合同约定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侏罗纪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并决定解散原董事会、废止原公司章程。圣地置业公司的另一股东美国侏罗纪公司也于当日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圣地置业公司还如期实施了召开新股东参加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聘任新的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委派三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乙为圣地置业公司副董事长;修改公司章程;就股权转让事宜报请大庆市商务局批准等股权转让所需的约定和法定行为。大庆市商务局2012年12月4日批准了股权转让行为,该合同从此时生效。圣地置业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办理了股权、董事、监事、经理及章程的变更登记手续。而且,三环公司亦从此时开始行使圣地置业公司股东的权利。综上,从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生效情况、具体履行情况及三环公司开始行使股东权利的时间看,可以确定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12年1 1 月16日所签《股权转让合同》。北京侏罗纪公司认为该合同仅是用于工商备案登记缺乏事实依据,其亦难以解释,为什么履行2012年1月1日合同,=环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合同未生效,其还允许三环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2)三环公司是否支付了案涉股权转让款。

尽管北京侏罗纪公司对2012年1 1月16日所签《股权转让合同》载有的“所涉股权转让款已于合同签订前支付到北京侏罗纪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有异议,但三环公司已提供了支付款项的证据,且王甲作为梦幻城项目的发起人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北京侏罗纪公司、圣地置业公司等公司的代表人已确认收到该款,在对账过程中亦认可将往来资金转为股权转让款,其在圣地置业公司2013年2月24日第一次股东会上亦代表北京侏罗纪公司和圣地置业公司承诺负责偿还三环公司的退股款和利息。北京侏罗纪公司与=环公司2013年4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还明确约定了该退股款的偿还方式。上述事实证据与2012年11月16日所签《股权转让合同》关于“所涉股权转让款已于合同签订前支付到北京侏罗纪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的约定内容能够相互印证综合上述情况,可以确认三环公司与北京侏罗纪公司签订2012年11月16日《股权转让合同》系将债权转股权行为,该股权转让款应认定已经支付。北京侏罗纪公司依据2012年1月1日所签《股权转让合同》主张三环公司给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北京侏罗纪公司对案涉股权转让款应否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圣地置业公司2013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同意。环公司退股,王甲代表北京侏罗纪公司承诺负责解决退股款。为了履行三环公司退股的决议,北京侏罗纪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与三环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人民币 L 771亿元,从双方2013年3月27日梦幻城项目区已确定的往来应付款项中扣减,不足部分从北京侏罗纪公司有权处置的万年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E区之房产进行抵减(抵款价格基价为高层住宅4100元/平方米),上述款项抵减在双方清算完成后60日内办理完成",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无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北京侏罗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鉴于北京侏罗纪公司从2013年4月24 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开始,八个月的时间内既未按约定用往来应付款扣减股权转让款,又未进行清算,导致以房抵减股权转让款的约定亦未能履行,故北京侏罗纪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其应在合理期间内尽快与三环公司进行往来应付款扣减及以合同约定的房产抵减股权转让款。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避免案涉纠纷久拖不决,该院确定双方当事人用往来应付款扣减和进行清算的合理期间为三十日。如逾期未能完成,应以合同约定的房产按高层住宅4100元/平方米的价格抵减股权转让款,万年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未冲减或抵减部分由北京侏罗纪公司给付相应金钱。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关于北京侏罗纪公司将案涉股权转让给三环公司的相关事实认定问题;北京侏罗纪公司是否应当向三环公司支付L 77 1亿元股权回购款。

(1)关于北京侏罗纪公司将案涉股权转让给三环公司的相关事实认定问题。

在北京侏罗纪公司将圣地置业公司24.5%的股权转让给三环公司时,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签订于2012年1月1日,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7333亿元,另一份签订于同年11月16日,转让价款为735万美元。原审判决认定前一份合同未生效,双方实际履行的是后一份合同。北京侏罗纪公司上诉称,双方履行的是2012年1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而后一份合同只是为了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备案所用,并未实际履行。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三环公司针对北京侏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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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公司的反诉辩称,其已经将1.7333亿元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大正公司亦确认其已代环公司向北京侏罗纪公司支付了1.7333亿元股权转让款。此外,=环公司将该部分股权再转回北京侏罗纪公司时,除约定了1. 771亿元股权转让款外,还约定双方为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而另行签订总额为735万美元对价的股权转让合同。由此可见,北京侏罗纪公司将案涉股权转让给三环公司时,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12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三环公司实际支付的转让款是L 7333亿元,而不是735万美元。并且针对该部分股权的转让,北京侏罗纪公司、圣地置业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已得到大庆市商务局的批准。原审认定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12年11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与本案事实不符,应予纠正。

关于三环公司是否已经向北京侏罗纪公司支付了1.7333亿元股权转让款的问题。2008年5月至2010年8月,王甲代表北京侏罗纪公司与大庆市政府签订梦幻城项目合作开发的系列协议。2012年1月1日,北京侏罗纪公司与三环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的圣地置业公司24.5%的股权转让给三环公司。同年12月6日,圣地置业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3年2月24日,王甲代表北京侏罗纪公司参加在圣地置业公司召开的股东会扩大会议,并对三环公司的退股事宜作出决议。同年3月27日,王甲代表北京侏罗纪公司与大正公司赵某某进行对账,对三环公司通过大正公司投人梦幻城项目的资金所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的数额作出了最终确认,并形成《对账确认单》。同年4月24日,三环公司与北京侏罗纪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持有的圣地置业公司24.5%的股权又转给北京侏罗纪公司。上述事实证明,王甲作为梦幻城项目的发起人,其代表北京侏罗纪公司所实施的相关民事行为,属于北京侏罗纪公司履行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的法人行为,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北京侏罗纪公司从未提出过异议。因此,王甲在《对账确认单》上的签字,以及对账过程中认可将三环公司的往来资金1.7333亿元转为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即是北京侏罗纪公司的民事行为,对其应产生法律约束力。 2012年12月6日,圣地置业公司在工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将其24.5%的股权登记在三环公司名下,此后在北京侏罗纪公司从三环公司回购股权时,双方约定北京侏罗纪公司支付1.771亿元转让款,而对此前三环公司支付1.7333亿元的事实未提出任何异议。本案一审中,大正公司提交的录音资料,证明了其投人的资金中包括了三环公司支付的1.7333亿元股权款及王甲表示认可的事实,结合双方签订的《对账确认单》等书证记载的内容,认定三环公司已支付了1.7333亿元股权转让款,证据较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北京侏罗纪公司虽提出异议,并称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王甲代表其对账系受欺诈、胁迫所致,但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2)关于北京侏罗纪公司是否应当向=环公司支付1.771亿元股权回购款的问题。

三环公司与北京侏罗纪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771亿元,从双方2m3年3 月27日梦幻城项目区已确定的往来应付款项中扣减,不足部分从北京侏罗纪公司有权处置的万年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E区之房产进行抵减(抵款价格基价为高层住宅4100元/平方米)。本案一审已查明,北京侏罗纪公司未能提交证明其对三环公司享有可供冲减债权的证据。二审中,北京侏罗纪公司亦认可其与三环公司之间只存在1.7333亿元股权转让款的争议,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款项往来。因此,原审判决在判项中关于“从双方已确定的往来应付款项中扣减"的表述已无实际意义,本院对该判项略予调整。北京侏罗纪公司应向三环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771亿元,该款项的支付,应先以北京侏罗纪公司有权处置的万年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E区之房产进行充抵,不足部分山北京侏罗纪公司以金钱方式给付。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北京侏罗纪公司与三环公司于2012 年1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但不能改变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选自《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3辑)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1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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