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如: 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的企业名称。如:北京XXX商贸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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