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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股东能否以“劳务出资”进行投资

日期:2017-11-13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52次 [字体: ] 背景色:        

有限公司的股东能否以“劳务出资”进行投资?

谢某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老员工,多年来对公司忠心耿耿,任劳任怨,贡献突出,且公司开始创立时谢某就在公司上班。现在,公司高层开会决定对老员工给予股权分配,虽然分配的股权不是很多,但也是对工作多年的老员工的一种奖励。公司决定谢某等不用支付股权的对价,只是用劳务出资。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否以劳务出资?

律师说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可以以劳务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此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能把劳务作为出资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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