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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公司名义投标未果要求退还保证金的案由如何确定

日期:2022-11-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个人以公司名义投标未果要求退还保证金的案由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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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12月,原告张某某借用信达公司名义(化名)参与重庆市某区楼宇维修采购项目投标,同年12月7日,原告委托员工向信达公司参与楼宇维修采购项目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王某某转账10万元,同日,王某某支付给重庆市某区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服务中心1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2019年1月3日,因信达公司未能中标,该交易服务中心将该10万元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信达公司。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返还。2019年11月7日原告起诉到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分歧】 

关于原告张某某起诉的案由,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案由应立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告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格进行投标,属挂靠行为,案由应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系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按照合同法律关系性质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评析】

笔者支持第三种意见,应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主要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未生效的,应对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本案案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参与投标的口头合同已经成立且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此情况下,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由没有事实基础。

二、本案被告的主体不符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由确定的主体要件。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作为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案由下面的第三级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释义内容,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案由是调整非公司制法人法律制度而设立的第二级案由,主要涉及与企业改制、企业经营权相关的民事纠纷。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经营主体一般多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另一经营主体多为具备一定实力、信誉、资格的国有或集体法人企业。本案被告作为公司法人,显然不符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由确定的主体要件。

三、本案投标保证金是以建设工程为基础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建设工程领域里的借用资质施工的行为也称为挂靠施工,但是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所规定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来源: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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