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的结算价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审定工程造价不一致,应以哪份文件认定的价款为工程结算价
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应以合同约定价款作为结算价;若无法确定已完工工程的结算价格,则应以鉴定意见认定的结算价作为工程的结算价。
注:若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审计报告审定价作为工程结算价的,则应以审计报告审定价作为结算价。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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