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1-09-18 来源:- 作者:-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对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这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结合《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原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已废止)的立法背景和目的来看,其主要是为了切实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法及时进行各项费用和工资的结算,最终损及作为劳动者的建筑工人利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更是明确了建筑工人利益保护在优先受偿权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依然肯定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涉建筑工人等的利益,对该制度本欲实现的目的并无促进作用。因此,不应一概肯定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我们倾向认为,前述第一种观点更合理。肯定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也有利于建设工程债权的流转。虽然债权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承包人和建筑工人的利益看似无直接关系,但承包人在债权转让中获得的对价亦可用于结算建筑工人的工资,建设工程债权的流转能够间接促进承包人和建筑工人加速获偿。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