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销售行为同时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案情】
原告是动画形象“猪猪侠”、“超人强”、“波比”、“小呆呆”、“菲菲”、“五灵锁”、“万物有灵”的著作权人。并取得“猪猪侠”文字商标。经调查,在蚌埠市淮上区某玩具商行店内当场查获涉案侵犯著作权的玩具1款,该款“3D智能触屏手机”包装盒和玩具实物正面上有波比、超人强、菲菲、猪猪侠、小呆呆动画形象,和原告的动画形象一致。同时该款玩具上标有猪猪侠字样。原告遂以被告侵害商标权与著作权侵权两案起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产生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被告的销售行为同时构成对原告两种权利的侵犯,应当分别计算赔偿数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一个销售行为虽然同时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对原告两种权利均应予以赔偿,但根据侵犯知识产权赔偿的标准,应当合在一起计算赔偿数额。
【评析】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从两个法条可以看出,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赔偿的标准: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得利益加上权利人为维权的合理开支。
就本案而言,被告只有一个销售行为,虽然侵犯了原告的两种权利,但在维权合理费用上是同一笔,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单一的,被告侵权获得利益也是单一的。因此,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合在一起计算,不能让被告因一个侵权行为承担双份赔偿。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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