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委托人又享有哪些权利?
《民法典》第859条对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作了明确规定。首先,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其次,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同时,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因此,委托人享有实施该专利和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对此《民法典》又有哪些具体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860条第1款之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原则上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共有。本条其他各款对此还有如下具体规定:一是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三是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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