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发现风险的当事人有通知另一方的义务吗?
首先,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是指在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尽了最大努力,但由于现有的科技知识、知识水平、技术水平或者试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者部分失败,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预期目的。
其次,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858条第1款之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最后,发现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有通知另一方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858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电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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