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
根据《民法典》第861条之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应按如下顺序确定:
首先,由当事人约定;
其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后,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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