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负有娜些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866条之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负有如下义务:
第一,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第二,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第三,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谁承担责任?
技术转让合同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生产实践经验在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传递和扩展。这种传递和扩展同时也是技术权益的转移,即采用合同形式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使用权和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或者许可给被许可人。让与人转让的或者许可人许可的是某一项技术成果,不是利用公共的技术知识为对方提供咨询服务,因此,转让人或者许可人有义务保证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不会导致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法典》第874条规定,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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