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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婚姻家庭案例

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日期:2018-01-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1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1.案号:(2013)宽民初字第1520号

〔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6年7月6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2012 年12月,原、被告吵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随后因出现精神类障碍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花去医疗费818元,交通费400元。2013年4月28日,原告到医院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应激相关障碍(反应性精神障碍),丧失工作能力和个人生活自理能力,支出鉴定费及检查费共1300元,交通费600元。原告出院后继续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一直没有去探望原告,也不支付原告治疗的费用。

〖审理〗法院认为,《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公民法定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虽然是分居生活,但是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他们夫妻之间,仍然有经济上的互相扶助,现在原告处于患病期间,且没有任何经济能力,作为夫妻中的另一方,被告应尽到夫妻、司的扶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在生病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被告从未去探望原告,没有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因此对被告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应予以批评,根据《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治疗费、扶养费共计4620,8元,并承担原告李某以后的治疗等费用。

2.案号:(2015)南辽民终字第691号

〖案情〗2002年6月14日,冯老汉与小他两岁的黄老太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黄老太与前夫(已过世)育有两子,冯老汉与前妻(已过世)育有三子一女,大儿子已过世。自2014年12月起至今,二人分居,黄老太一直居住在海门市江心沙爱心托老院,冯老汉则住江苏省海门市江心沙农场。冯老汉是江心沙农场七大队退休职工,每月领取养老金2294元,曾因原发性肝癌、高血压等疾病在医院诊治,现已出院,而黄老太每月仅有新农保105元。

2015年1月4日,黄老太的子女向海门市江心沙爱心托老院缴纳3開元生活费,但海门市江心沙爱心托老院每月的应缴费用为9開元。因无力支付托老院的生活费,黄老太一纸诉状将77岁的老伴冯老汉告上了法庭,诉请老伴支付托老院的托老费。

〖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目前,黄老太居住在海门市江心沙爱心托老院,托老院的支出也客观存在。黄老太居住在托老院后,其与冯老汉分居至今,但双方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虽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但是冯老汉每月有两千余元的收入,黄老太每月仅有105元,酌情确定冯老汉自2015年1月起给付黄老太扶养费每月400元,并判决冯老汉一次性付清原告2015年1月至9月合计3600元扶养费,其后每月给付400元扶养费。

一审宣判后,冯老汉提起上诉,称其病情尚未康复,因前期看病和拆迁购房产生了债务,故无力一次性支付2015年1月至9月的扶养费3600元。此外,一审判决其每月给付400元的扶养费没有依据,因为黄老太的儿子应尽赡养义务,一审判决中未涉及子女的赡养义务,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二审审理时,冯老汉还提出黄老太应回家居住,以减少托老院费用开支的建议。对此,黄老太辩称,冯老汉每月有2294元的养老金,疾病已经治愈,且家里老房子拆迁还取得了补偿,有能力履行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冯老汉和黄老太均已年迈,双方各自的子女应当对父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系黄老太请求冯老汉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其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案号:(2013)浙杭民终字第591号

〔案情〗张某与杨某为夫妻,先后生育了三个子女。2004年7月,两人发生争执,张某一怒之下离家分居生活至今。9年来,双方一直处于冷战状态,互不来往。 2013年年初,体弱多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杨某生活陷人窘境,无奈之下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每月给付扶养费4065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有法定的扶养义务,现杨某无生活来源且体弱多病,而张某有固定的退休工资,有相应的负担能力,应从每月退休金中支付一定扶养费给杨某。但杨某要求过高,遂判决张某每月给付300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以三个孩子有赡养能力、杨某有土地耕种等理由上诉,请求

法院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杨某是合法夫妻,杨某需要扶养,张某有义务扶养。子女有赡养能力,并不能否定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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