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第二,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受托人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第三,应受托人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已提供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并及时通知受托人;第四,在履行合同期间,对受托人因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而中止工作的通知以及处理建议,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第五,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第六,对受托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担保密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一,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第二,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担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的经费;第三,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第四,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人或者提出建议;第五,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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