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阐明咨询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第二,为受托人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除合同另有约定,承担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的经费;第四,应受托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和数据;第五,应受托人的要求,对受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予以保密,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引用、发表和向第三人提供;第六,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及时支付报酬。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第一,对技术项目进行调查、论证;第二,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补充、修改;第三,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和人才优势,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保证咨询报告和意见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第四,应委托人的要求,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予以保密,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引用、发表和向第三人提供;第五,按时合同约定,承担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的经费;第六,维护委托人的技术、经济权益。在合同有效期内,就同类技术项目与委托人的竞争者订立技术咨询合同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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