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纠纷中的难点解析
工程质量保修关系看似是相当简单明了的法律关系,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诸多的纠纷。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保修纠纷是因为保修流程约定和执行不力导致的,比如双方没有按照保修流程严格履行报修、维修、验收、通知第三方维修等程序或没有保留相应证据,该部分纠纷可以通过发包人加强客服部门的管理而得以解决;另一部分的纠纷体现在,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由谁导致,承包人是否应承担保修责任之争。该部分争议属于此类纠纷中难点。本文拟对此进行简单解析。
一、质量保修责任的内涵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明确法律依据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该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了保修责任包含两大部分内容,一是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责任,二是对因质量问题造成的他人(包括建设单位、使用人和第三人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量保修责任不同于质量缺陷责任
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最终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一定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与质量缺陷责任不是同一概念。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由工程建设的各参与方共同负责。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有很多,不仅仅是施工单位的原因。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三、(九)中的分类,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及责任承担方式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范、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2)属于勘察、设计单位过错导致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
(3)因材料设备质量缺陷导致,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经检测提出异议后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4)因建设单位或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使用人负责。
(5)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6)建设单位提出违反国家标准等不合理要求、施工单位不予拒绝进行施工导致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
三、如果质量缺陷非施工方导致,是否仍承担保修责任?
我们认为,如果质量缺陷非施工方导致,施工方仍承担保修的义务,但维修的费用和赔偿责任应当由建设方承担,之后向真正责任方追偿。
首先,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看,其并未将施工方是质量缺陷责任方作为施工方承担保修义务的前提,按照法条的文义理解,只要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无论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在谁,施工方都负有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义务。
其次,保修义务实质是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项下施工义务的延续,是重要的合同附随义务。我们假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非施工方原因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是否应当进行修复解决?答案是肯定的,只不过施工方可以对因此产生的费用向建设方索赔,由建设方承担。同理,不论保修阶段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几何,只要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都应当前来履行维修义务。只不过如果发现质量问题不是施工方造成的,维修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由建设方承担并向真正责任方追偿。
四、工程质量缺陷原因的证明责任
既然最终决定责任承担主体的依据是质量缺陷的原因,那么,在诉讼中,当建设方与施工方就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发生争议时,哪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我们认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负有保修责任的施工方应当举证证明其履行了维修义务,或证明质量问题非其原因所致。而从举证能力角度考虑,施工方作为现场维修的一方更容易取得质量原因的证据。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但鉴于有些隐蔽工程的质量问题一旦修复后,可能无法查明原因。虽然施工方对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但建设方也负有配合查明原因的义务,若因建设方拒不配合查明质量问题原因,导致诉讼中无法查明的,应当按照施工方单方的举证确认质量缺陷的原因。
五、小结
为防止此类纠纷的发生,或促使在发生此类纠纷后能够公平而有效地解决。我们建议,在具体保修实践中,施工方在接到建设方的报修通知之后,有义务先行前往工程现场查看,确定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1)若施工方认为质问题系由其导致的,则应当尽快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
(2)若施工方认为质量问题并非由其导致,则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意见。若建设方与施工方就质量原因达成一致的,应当书面加以确认,施工方仍负责维修,相应费用由建设方承担;若双方对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施工方不能拒绝维修。而应先行固定相应证据,之后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并在维修完毕后向建设方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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