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企业家豪赌逃债 素材不实揭发人被判担责
吕某以《中国经营报》报道内容不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中国经营报》和素材提供者武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武某承担侵权责任,武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此案,最终驳回了武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去年,《中国经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举报称晋商吕某豪赌欠债遭追索》(以下简称《举》文)的报道,报道的主人公吕某认为该报道内容严重不实,其名誉受到了损害,起诉至法院要求《中国经营报》和新闻素材的提供者武某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武某承担侵权责任。武某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武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举报信的邮寄回执单、吕某香港身份证及经常出入澳门的出入境记录等新证据,用于证明其提供的新闻素材的真实性。同时主张,在《中国经营报》的记者采访过程中,只是对其以往举报内容的客观陈述,不存在恶意诽谤的目的。吕某则对武某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武某的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首先,现有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吕某豪赌和欠巨额赌债。武某主张吕某存在“豪赌”、“与武全旺达成盈利分款协议”、“拖欠赌债”等行为,但其仅以照片为证据,未能提供与照片相互印证的、能表明照片拍摄地点、拍摄时间、拍摄者身份、原始载体的其他证据。虽然武某提供吕某的护照号码与借据打印件中的护照号码一致,但护照号码本身的真实性不等于借据的真实性。在没有其他证据与之印证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借款事实的成立。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吕某存在豪赌和欠巨额赌债的事实。
其次,武某是否构成侵权。公民陈述的事实若涉及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理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应持有相当证据确保所陈述事实基本真实,否则即可能构成侵权。由于武某无法证明其向《中国经营报》社提供素材的真实性,故武某可以构成侵犯名誉权。同时,需要指出,虽然公民依法向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即使没有有力证据支持,只要不是捏造事实有意诬陷他人的,亦应免责。但是,这种免责必须限定到“向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检举、举报、申诉、控告”的范围内,如果超出这一范围,免责就不再适用。因此,武某主张其仅是向《中国经营报》社客观陈述举报内容,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武某认为在其被采访之前,吕某已经存在多项负面报道,故其属于“合理引用或重复传播”,其应免责。从依法保障新闻报道的权利来看,公民如果只是通过媒体重复传播已有的报道,则不应要求其实施周密详尽的调查。但是,在“合理引用或重复传播”时应确保其信息来源具有权威性,不能任意引用和重复。本案中,武某主张的报道主要来自百度快照和天涯社区的BBS,而从百度快照中,看不出其报道的确切来源,因而无法判断其是否属于权威的或可信的“事实”。而天涯社区BBS中的内容,却恰恰是落款为“武某”的人的陈述,虽无法确定该“武某”是否为本案上诉人武某,但可以认定落款为“武某”的人的陈述尚不构成权威的或可信的“事实”。因此,武某主张的“重复传播”抗辩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由武某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武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作者: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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