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侵权纠纷

媒体报道企业家豪赌逃债 素材不实揭发人被判担责

日期:2016-03-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31次 [字体: ] 背景色:        

媒体报道企业家豪赌逃债 素材不实揭发人被判担责

吕某以《中国经营报》报道内容不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中国经营报》和素材提供者武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武某承担侵权责任,武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此案,最终驳回了武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去年,《中国经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举报称晋商吕某豪赌欠债遭追索》(以下简称《举》文)的报道,报道的主人公吕某认为该报道内容严重不实,其名誉受到了损害,起诉至法院要求《中国经营报》和新闻素材的提供者武某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武某承担侵权责任。武某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武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举报信的邮寄回执单、吕某香港身份证及经常出入澳门的出入境记录等新证据,用于证明其提供的新闻素材的真实性。同时主张,在《中国经营报》的记者采访过程中,只是对其以往举报内容的客观陈述,不存在恶意诽谤的目的。吕某则对武某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武某的上诉。

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首先,现有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吕某豪赌和欠巨额赌债。武某主张吕某存在“豪赌”、“与武全旺达成盈利分款协议”、“拖欠赌债”等行为,但其仅以照片为证据,未能提供与照片相互印证的、能表明照片拍摄地点、拍摄时间、拍摄者身份、原始载体的其他证据。虽然武某提供吕某的护照号码与借据打印件中的护照号码一致,但护照号码本身的真实性不等于借据的真实性。在没有其他证据与之印证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借款事实的成立。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吕某存在豪赌和欠巨额赌债的事实。

其次,武某是否构成侵权。公民陈述的事实若涉及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理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应持有相当证据确保所陈述事实基本真实,否则即可能构成侵权。由于武某无法证明其向《中国经营报》社提供素材的真实性,故武某可以构成侵犯名誉权。同时,需要指出,虽然公民依法向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即使没有有力证据支持,只要不是捏造事实有意诬陷他人的,亦应免责。但是,这种免责必须限定到“向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检举、举报、申诉、控告”的范围内,如果超出这一范围,免责就不再适用。因此,武某主张其仅是向《中国经营报》社客观陈述举报内容,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武某认为在其被采访之前,吕某已经存在多项负面报道,故其属于“合理引用或重复传播”,其应免责。从依法保障新闻报道的权利来看,公民如果只是通过媒体重复传播已有的报道,则不应要求其实施周密详尽的调查。但是,在“合理引用或重复传播”时应确保其信息来源具有权威性,不能任意引用和重复。本案中,武某主张的报道主要来自百度快照和天涯社区的BBS,而从百度快照中,看不出其报道的确切来源,因而无法判断其是否属于权威的或可信的“事实”。而天涯社区BBS中的内容,却恰恰是落款为“武某”的人的陈述,虽无法确定该“武某”是否为本案上诉人武某,但可以认定落款为“武某”的人的陈述尚不构成权威的或可信的“事实”。因此,武某主张的“重复传播”抗辩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由武某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武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作者:李程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