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喝出人命,同饮者也要担责?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现如今,每逢婚嫁、庆典、过节、提职、迁居等,人们都少不了饮酒庆贺,请客吃饭喝点小酒那是很正常的事儿。而席间,不少人也常以“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作为拼命劝酒、玩命喝酒的托词,殊不知,一旦喝酒喝出意外,不仅伤人伤己,还有可能惹上官司。
“因喝酒遭受人身损害,一般情况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己承担责任。但在以下4种情况下,同饮者对醉酒同伴的人身财产未尽到一定安全注意义务,或者对醉酒者实施某些危险行为未尽到劝阻义务,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同饮者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胡琰峰法官说。
据介绍,这4种情况分别是:一是强迫性劝酒。在喝酒过程中具有明显强迫性劝酒行为,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再三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游泳等危险行为未劝阻导致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无论是自饮还是劝酒,都应该把握好尺度,适可而止,尤其不要劝酒灌酒。特别是在明知其中一人已经喝多的情形下,一起喝酒的人应该劝阻或谢绝与其喝酒。对已经喝醉酒的人,尽量将其安全送到家中,同时告诉其家人其醉酒程度,免得耽搁最佳救治时机。对开车的朋友,一起喝酒的人应该劝其不要喝酒等。只要大家互相照料,做好该做的事情,悲剧就能避免。
作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小娟 孟俊克 刘贺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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