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办理民间票据贴现,票款被骗,损失谁来承担
——前手持票人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贴现票款流失的,无权向因办理贴现而善意取得票据的后手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
标签:票据⊙票据贴现⊙民间票据贴现⊙善意取得
案情简介:2010年,物资公司将其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委托强某按以往操作方法,到贸易公司办理贴现。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支付相应贴现款后,因强某未转交该款致诉。强某后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①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其实质为民间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在转让方式上,属于除“背书转让”以外的其他转让方式,故权利人无需以“背书连续”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本案票据纠纷系由双方当事人从事涉案商业汇票贴现、转让行为引起,其交易的本质是民间借贷、融通资金活动。②此次交易前,物资公司找强某办理过类似汇票贴现,应知彼此交票、付款的操作方式及其风险。从与强某联系,到等待强某转款,物资公司始终是与强某进行汇票贴现交易。后因强某违反其转款承诺,致使物资公司未收到贴现款,故物资公司交易相对方系强某而非贸易公司。③贸易公司在与强某转让汇票时,核验了票据真伪,得到强某关于其合法持有汇票、无挂失止冻等书面保证,并依约向强某支付了2200万元票款,且无证据证明在其取得汇票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依《票据法》相关规定,贸易公司已依法取得了案涉票据,并享有了票据权利,判决确认案涉汇票归贸易公司所有,驳回物资公司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前手持票人因受托人原因导致贴现票款流失的,无权向因办理票据贴现善意取得票据的后手持票人要求返还票据或追索票款。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7号“某物资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见《上诉人银川利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嘴山瑞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张雪楳),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01402/38: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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