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遭遇“霸王条款”如何维权?
问:春节期间,我和家人在交纳完团费后随旅行团一起外出旅游,到达目的地后,导游通知我们因为旅游的人太多物价上涨,每个人再交纳两百元人民币的团费,否则后果自负,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我们被迫交纳了款项。请问,对旅行社的此种行为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等方式作出有损旅游者利益的事情后,旅游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维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认定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无效。
作者: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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