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投简历 小心泄露隐私
张女士:
法官,您好!我曾经将自己的详细简历投到多个单位,终于在2011年3月找到自己理想的单位。现在我经常会接到电话问我是否愿意上班,其中不乏按摩院、发廊,而且可以准确说出我的详细信息,不仅单位误会我想要跳槽,也让同时对我的人品产生了怀疑。我认为是曾经投过简历的某公司故意泄露了我的信息,导致成为他人利用的资源,请问,我可以要求这家公司赔偿吗?
法官:
张女士,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虽然你有隐私受到侵害的事实,但是由于你自己也说不清曾经海投多少简历,仅凭主观臆测认为是该公司泄露你的信息,又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而该公司拒不承认,则只能由你承担不利后果,不能要求该公司赔偿。
作者:张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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