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砍伐村里10株杨树构成犯罪吗?
问:我爱人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于今年4月23日将村子里沟南岸的10株杨树砍伐。后被他人发现而报案。经辖区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此10株杨树活立木蓄积量为14.0584立方米。请问我爱人这种行为处犯刑律了吗,构判刑的吗?
答: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进一步明确了数量较大及巨大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规定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就你所说的上述情况看来,你丈夫滥伐村子里的10株杨树并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属于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的滥伐行为,且其滥伐这10株杨树活立木蓄积量达到14.0584立方米,属于数量较大的范畴,故你丈夫这种滥伐行为已经处犯了刑律,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应被刑罚。但如果你丈夫无缓刑禁止性的条件,且能主动交待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再结合你丈夫犯罪情节不属于特别严重情况,法院会考虑缓刑问题,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作者: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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